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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4号     罪犯方英豪,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4111245512,汉族,大学本科,洛阳路路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洛阳众盈石化厂内。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英豪、朱宁丽、张聪敏、张洪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方英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方英豪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于2026年3月31日出具的洛东方医院鉴字【2026】第25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罪犯方英豪病情诊断意见为:1.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合并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3.冠心病、心率失常、心房颤动;4.脑梗死。预后判断及治理可行性分析: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不合符司法通【2023】24号一、2“久治不愈”之标准。诊断结论为:罪犯方英豪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方英豪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方英豪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4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赵宏卫基本情况:罪犯赵宏卫,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730925603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半个寨村七组。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卫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2025)豫03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赵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赵宏卫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4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方英豪基本情况:罪犯方英豪,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1 2 2 3 1 9 4 1 1 1 2 4 5 5 1 2,汉族,大学本科,洛阳路路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洛阳众盈石化厂内。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英豪、朱宁丽、张聪敏、张洪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方英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方英豪再次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3月24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余国元基本情况:罪犯余国元,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0 3 1 9 5 5 0 3 1 5 0 0 7 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街富力金禧花园6-2-303。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生、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豫03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余国元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豫03刑终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余国元以其患直肠恶性肿瘤晚期、肺继发恶性肿瘤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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