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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1号     罪犯聂太红,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身份证号码4 2 0 3 2 2 1 9 7 7 0 6 1 9 3 9 5 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6组,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下园西街23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23)豫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聂太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5年10月22日,罪犯聂太红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2025年12月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聂太红目前诊断为:1.扩张型心肌病、左心增大、二尖瓣大量反流、心律失常、心功能III级(NYHA分级);2.高血压1级 很高危 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3.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G2A1期。经专家论证,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综上,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聂太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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