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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0304刑更6号 罪犯位林林,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90807002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拦沟村1组3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4)14号起诉书指控罪犯位林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位林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位林林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位林林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位林林目前诊断为晚期妊娠,单活胎,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位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 公示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9月30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位林林基本情况:罪犯位林林,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8 1 1 9 8 9 0 8 0 7 0 0 2 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拦沟村1组35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林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被告人位林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位林林以怀孕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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