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法院简介
法院领导录
法院机构录
河南法院名录
新闻发言人
  人民 腾讯 新浪
  人民 腾讯 新浪
法院公告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3号 罪犯赵宏卫,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8 1 1 9 7 3 0 9 2 5 6 0 3 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半个寨村七组。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卫犯盗窃罪,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豫03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赵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因罪犯赵宏卫身患严重疾病,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2026年4月3日出具编号为2026020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罪犯赵宏卫目前病情为: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状态,肾性贫血,高血压3级。病情严重程度为:肾功能衰竭,需规律肾脏替代治疗(血液透析),有心脑血管并发症风险。诊断结论为:罪犯赵宏卫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经查,罪犯赵宏卫2020年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2024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监视居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盗窃,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于2025年1月26日已对其立案侦查,证明其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且其未能提供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本院经委托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社会危害性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评估调查,社区矫正机构也认为不适宜对其执行社区矫正。综上,本院认为,对其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宏卫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2号 罪犯余国元,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0 3 1 9 5 5 0 3 1 5 0 0 7 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燕顺路碧桂园时代城13号楼1单元504号。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生、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豫03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余国元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豫03刑终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余国元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于2026年4月1日出具洛东方医院鉴字【2026】第18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诊断结论为:1、直肠癌术后,化疗后(术后病理及病史);2.右肺下叶占位恶性病变(原灶性?转移性)(胸部CT):3.左肾上腺占位恶性可能(转移性?)(腹部CT):4.腹主动脉瘤?(腹部CT)。诊断结论:余国元目前病情符合司法通[2023]24号第一条第2款"久治不愈"之标准及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余国元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站内检索
 
· 春日有约|【枫丹白马】国色..
· 枫丹白马|瀍河区法院“问诊..
· 徐哲到瀍河区法院召开执行工..
· 情暖新春,薪火相传——瀍河..
· 暖心兑现 “薪” 愿——瀍河..
· 水管爆裂引纠纷,审前调解“..
· 【宪法宣传周】党建共建学宪..
· 瀍河区法院:执行利剑破夜幕..
· 瀍河区法院召开“优化示范文..
· “以案释法 护航青春”——..
法院要闻 更多>> 
案件快报 更多>> 
学习新时代 更多>> 
执行动态 更多>> 
案例评析 更多>> 
队伍建设 更多>>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网
审判直播网
诉讼资产查询
执行信息查询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
电话:0379-63159699   地址: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16号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