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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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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963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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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1号 罪犯聂太红,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身份证号码4 2 0 3 2 2 1 9 7 7 0 6 1 9 3 9 5 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6组,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下园西街23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23)豫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聂太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5年10月22日,罪犯聂太红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2025年12月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聂太红目前诊断为:1.扩张型心肌病、左心增大、二尖瓣大量反流、心律失常、心功能III级(NYHA分级);2.高血压1级 很高危 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3.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G2A1期。经专家论证,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综上,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聂太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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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963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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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963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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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963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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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1月7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聂太红基本情况:罪犯聂太红,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2 0 3 2 2 1 9 7 7 0 6 1 9 3 9 5 4,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太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做出(2023)豫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聂太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现罪犯聂太红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16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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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963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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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将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9-6315963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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