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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1号     罪犯聂太红,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身份证号码4 2 0 3 2 2 1 9 7 7 0 6 1 9 3 9 5 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6组,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下园西街23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23)豫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聂太红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5年10月22日,罪犯聂太红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2025年12月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聂太红目前诊断为:1.扩张型心肌病、左心增大、二尖瓣大量反流、心律失常、心功能III级(NYHA分级);2.高血压1级 很高危 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3.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G2A1期。经专家论证,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综上,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聂太红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聂太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1月7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聂太红基本情况:罪犯聂太红,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2 0 3 2 2 1 9 7 7 0 6 1 9 3 9 5 4,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太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做出(2023)豫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聂太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现罪犯聂太红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16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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