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瀍河区法院对辱骂执行干警的潘某采取了拘留五日的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其二人因婚姻家庭纠纷诉至瀍河区法院,瀍河区法院经审理判令王某向潘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29485.7元;潘某应向王某支付抚养费并配合瀍河区法院将房产过户至王某名下。
案件判决生效后,潘某与王某均向瀍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二人几次协商后均无结果。在强制执行中,潘某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置之不理,情绪激动,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威胁并歪曲事实。潘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院干警的权益,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
处理结果
4月13日瀍河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潘某进行传唤,经过执行干警教育,潘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执行干警出具悔过书。瀍河区法院依法对潘某实行司法拘留5日。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兑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环节,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辱骂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法律惩处。当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对执行措施存疑时,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切勿为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而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