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为方便交易一些商家会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订货和送货,但口头合同并不如书面合同规范与严谨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当事人往往很难维权,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瀍法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在洛阳市某农贸市场销售食材,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通过第三人李某供应食材给B公司,三方仅口头约定,未签订相关合同。之后B公司一直未付食材款,协商未果后,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瀍河区法院,要求偿还拖欠的963389元食材款。
庭审中,原告A公司提供了两张经B公司盖章和经手人签字确认的《食材配送核对单》,猪肉供货清单,原告单方手写的包括供货数量和价格的猪肉计算单(该计算单无任何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认为核对单中被告B公司实际少计算猪肉款57036元。
B公司对拖欠食材款及少计算的猪肉款57036元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关录音为证。
· 未签订书面合同,B公司需要支付该笔欠款吗?这笔少计算的猪肉款算数吗?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906353元及利息;对于少计算的57036元猪肉款,法院不予认可。
裁判思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关于案涉合同结算货款金额问题,原告主张《食材配送核对单》少计算猪肉款57036元,并出具《猪肉供货清单》和原告单方制作的包括供货数量和价格的计算单,该计算单虽显示猪肉供货总金额为220578.9元,数量与《猪肉供货清单》相符,但供货单价并未在《猪肉供货清单》中显示,该计算单为原告单方制作,无被告或第三人签字确认,原告诉称猪肉款少计算57036元,但未提供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结合双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906353元及利息。
口头合同因其简单、效率高,在商事活动中频繁出现。但俗话说“口说无凭”,口头合同在提高商业效率的同时,也包含着巨大的风险。
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合同经常会出现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货物质量标准持不同看法、对价格单价及报酬产生争议、标的物数量无法确定等问题,诉至法院后,对主张权利的一方来说,往往会出现举证困难的窘境。
商业往来,法官建议大家这么做:
一、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合同,对各项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明晰权责。
二、如果确实不便或者时间紧急来不及采用书面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
(1)在订立口头合同时,如果是电话形式,可以进行电话录音,如果在现场的,可以录音或者请无利害的第三人作为现场见证;
(2)在履行过程中,尽量留下其他交谈记录,如短信、微信、qq、邮件等(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不要删除这些记录);
(3)涉及钱款交付的,通过转账的方式;
(4)涉及发货的,必须留有发货及签收记录;
(5)一旦发生纠纷,协商沟通过程应全程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