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滥用管辖权异议,一定程度上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妨害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实不可取。
近期,瀍河区法院在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及证据后,对被告滥用管辖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异议及时作出决定,发出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切实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最终该案件于9月9日顺利调解。
案情简介
今年6月,瀍河区法院孔佩佩法官团队受理原告洛阳某公司与被告常州某公司、李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李某(常州某公司股东)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经审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当事人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且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洛阳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址位于瀍河区,瀍河区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李某的管辖异议,该裁定已生效。
7月8日,李某在明知管辖权异议已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又以常州某公司的名义向瀍河区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且自瀍河区法院驳回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三被告均不接听法院电话,消极应诉。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诉讼程序拖延、司法资源无端浪费。
为了更好地发挥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提升民事诉讼的审判效率,瀍河区法院决定对常州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并发出告知书,案件如期审理。
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并认真分析了证据材料,庭后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于近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从常州赶赴洛阳,先行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当面表示歉意,并就剩余未付款项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行使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实现审判权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程序而滥用管辖权异议,这不仅侵害了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在此提醒当事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与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