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毛某伙同张某、曾某、韩某(均已另案处理)以“丢炸弹”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最终二人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2年3月20日上午、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杨某伙同张某、曾某、韩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洛阳市瀍河区正骨医院住院部1号楼6楼、2号楼12楼,到医院找寻目标后,杨某和毛某在楼道内负责把风,曾某先上去和受害人说话,韩某拿用手绢包的假钱扔到地上,张某装作捡到钱,故意让受害人看见,然后以分钱的名义把受害人拉到一边。这时,韩某再过来问他们捡到钱没,张某就趁机把捡到的假钱塞到受害人裤子兜里,韩某说丢的钱是从银行刚取出来的,上面有指纹,让他们把钱都拿出来到银行验指纹,等受害人把钱都拿出来,他们就以到银行验指纹的名义跑了。最后,五人以“丢炸弹”的方式骗走被害人王某现金6500元,史某现金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杨某已将赃款积极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毛某伙同他人多次以“丢炸弹”的方式诈骗就诊患者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