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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关系散谈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发布时间:2016-12-01 14:49:09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著名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根据其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大讲授课程的讲义内容编著充实而成的一本有关中国法制史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学术著作。从内容体例上看,该书没有采取学界惯用的体例与布局,而是作者以独特的视角进行锲入,并紧紧围绕“家族”与“阶级”这两个中国传统法律核心概念来进行发散与释明。瞿同祖先生在写作中,首先从家族对传统社会法律价值形成的影响谈起,然后又从家族谈到了婚姻进而由婚姻谈到“阶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德刑”等关键性内容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描绘出了我国传统社会中那宏达的法律文化图景,全书资料的详实与视野的宽广确实令人惊叹。正如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对该书的评价所说:“用如此宏达的视野对中国法律文化做总体论述,在当时看来是如此别具一格,在正统的法制史著作里无从得见。”评价不可谓不高。

  阅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必然会引发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关系的思考。随着人类步入现代文明社会,“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得以确立,专制的、不平等的价值理念逐渐被社会所摈弃,由此也带来了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但是,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所以,社会的发展必然引发法治理念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尤其是社会深刻变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即便如此,目前我国社会中不信任法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象还较为普遍。个中缘由,不乏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律作为一种外来的甚至是有些陌生的规则,多少让受了几千年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影响的国人有些不适应。乡村熟人社会中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仍然不容小视。

  无论是哪一个国家与民族,在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都无法回避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关系问题。这一点在我国也有比较突出的反映。那么应该如何对待呢?闭关自守,坚持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继续前行的做法在清末改制的实践中已经失败。而忽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已经扎根千年即使到今天仍具有深厚根基的社会现实,在法治建设中全盘西化也必然行不通。因为此做法早已为西方所谓的“休克疗法”的失败例证所证明。所以,在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的激烈碰撞中,传统文化不应该径直摈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部分,并借助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力量来助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当然,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契合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经过系统选择与甄别的过程才能将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的部分融入到现代法治理念中去。因而,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谁排斥谁的矛盾关系。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执行的。”只要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存在需要,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就会不断地与现代法治理念进行融合。所以说,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是辩证的扬弃关系。

  实践证明,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是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在尊重传统法律文化的氛围中接受国法所承载的现代法治理念可以建立一种受众基础,因为这样的法治理念具有文化回归意义上的人文亲近感,易于为人们所接受。

责任编辑:徐志萌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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