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在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正确的行使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将申请执行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如下:
一、逾期申请执行或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申请则丧失申请执行权;不按时申请则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可供执行财产的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否则可能造成执行不能或追偿不能到位的后果。
三、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本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后果。
四、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各自的债权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五、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结的后果。
六、申请评估、拍卖的风险
申请评估、拍卖的当事人,因拍卖、变卖未成交仍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评估拍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