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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地制定 大胆地实行

  发布时间:2015-02-02 10:53:29


    小心地制定,大胆地实行。是一个有意思的题目。

    想到胡适早年间的名言:“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

    这句话言简意赅,宣示了关于实证的理念、态度与方法,影响了许多人,其中包括不同领域的卓越学者。风格自成,“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能说八分话”,这也是胡适后来一直坚持、广为布达的观点,都有手迹为证。

    胡适的大胆与小心之语,内容实,角度新,方便记忆,很容易文以载道,甚至不胫而走。也可以就此说到法律,说到法律的小心与大胆。

    社会问题都或明或暗地接近法律问题。一国之中,法是极为重要的力量,甚至是重中之重。它无疑是全局性的事物,且是权威性的事物。于是它需要“小心”与“大胆”,需要这种同时存在的态度与行为。

    法律的实践性说明,法律不仅是思想,也可谓是思想里的科学,具有科学性,况且思想也都是具体生活的产物,又指向具体生活。这些也构成着既小心又大胆的法律性格的形成背景。

    与胡适的叙述还有所不同,但不是逆向行进,也许是前后阶段的循环:法律的制定,未必没有假设的过程,又更是小心求证的过程,至于法律的大胆,即在力求严谨与审慎的前提下,把实行作为要务,保证兑现,拒绝打折扣,拒绝随意地讨价还价,拒绝另外的勾兑。

    “小心”与“大胆”涉及到法律应有的谨慎性与坚定性。

    法治,如分为法与治,一是法的制定,一是法的实行,缺一则全无。以立法与司法为对象:立法,对法认识与设置,如顺理;司法,对法的理解与操作,如成章。“小心”更多的是立法,也形成法的理念上的谨慎性;“大胆”更多的是相伴的司法,也形成法的实践上的坚定性。

    法律制定之后的其他环节,如司法、守法、监督法的实施等等,也都是法律的实行。尤以司法最为要紧。通常说来,法律之中的司法,要求它必须服人,即有权威,有威信,且坚固可靠。

    权威与威信,既来自谨小慎微,又来自雷厉风行。前期反复考量,如小心翼翼地斟酌,随后毅然实施、令行禁止,又如不假思索的大胆。两个阶段都忌讳浮漂与摇摆。

    “小心”,也因为这又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可能质量不过关,还有可能失控,当然要慎重,慎之又慎地把握重中之重的它。不要匆促上马,不要匆促出炉,它拒绝动荡与不安。它需要更多的信心,与信心的基础。

    “大胆”,又因为这是需要托付也值得托付的利器,因为它经过了周密的锻造与打磨。它拒绝半途而废。要给予它信任,也使它被信任。

    “小心”,又在于要全面,要深入,要掌控尺度,把握时机,要统筹兼顾,要切合实际,更要较真与较劲,要负责。

    “大胆”,还在于郑重其事,在于负责,要点是不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虽是常识,又是难点与弊端——有时,不是没有那样的法律,是没有用过那样的法律,是没有那样用过法律。

    要指出,有令不行(亦有禁不止)——意味着其令不周,此令得不到实行,或者此令不应该实行——因为屡禁不止(亦屡令不行),又可能是由于之后的不“大胆”,或者是由于之前的不“小心”。

    凡事先往不利之处着想,随之要向有利之处用力。要接受自己的忐忑,承担外界的质疑,应对现实的考验。既有“问题意识”,又有“解题能力”。都在理智里,在信念里,在行为里。

    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要使法是确定的,稳定的,能行的,可预期的,于此并行不悖,也要预备一定的余地,法不是不存在必要的机动性,这会使“小心”与“大胆”的理由更充分,更可行。

    制定,是基于社会化的要求,实行,也是如此,包括社会化的遵守与监督(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细究之下,也都阶段性地与法的制定及实行有关),至于专业化的适用,更是社会化的安排。所以,“小心”与“大胆”,都不是一时兴起,或马虎大意。

    信马由缰是徒劳,事后诸葛亮也是徒劳。

    可以修改,但不能轻易地指望修改,或指望轻易地修改,不能以随意的增删为借口,为托词。更要避免随意的拆除,推倒重来。

    是的,贸然行事,或朝令夕改,不可;叶公好龙,或流于纸面,不可。

    粗疏与浅陋,想当然,臆断,不求甚解,不切实际,不合客观规律,行止失察,进退失据,不堪大任,凡此种种都是法的大忌。

    在把法律与法治相提并论之时,或者它们也有这样的(表面上的)区别:法律重在制定,法治重在实行。无论如何,它们都需要小心与大胆。如此共同造就法的系统——进入,存在,包括退出——相对完整的、妥当的系统。以信念、智慧、勇气、能力来造就。

    是的,表决前辩证,辩证后表决,表决后切实行之。谋定后动,言必行,行必果。应该建立、实践这样的认识。

    “做学问要在不疑处有疑,待人要在有疑处不疑”,胡适也如此说。由此也可言及法,要做好“制定法律要在不疑处有疑,实行法律要在有疑处不疑”的功课,也像是——“疑法不用,用法不疑”。

    不小心则没有大胆的资格,不大胆又可能失去小心的意义。

    有指望,有保障。因为它理应同时是谨慎的、坚定的。

    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之后又是小心地制定,再之后是大胆地实行。小心再小心,大胆再大胆,不断实行下去。

责任编辑:徐志萌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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