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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拳里的法意

  发布时间:2014-12-23 11:30:30




  太极拳,是普及于民间的运动,深入浅出地体现着传统文化,它是思想的载体,与其他事物有普遍的联系——它与司法的联系,既被忽视又很明显,既被熟视无睹又值得探究。

  司法是对外的判断,是“及他”的。但同时,又有必要对司法自身做出判断——即“判断司法”。这样的“司法内省”,是自省,也基于旁观。“司法与太极拳”这样的联系,或称“太极拳里的司法”,既是一个题目,也作为一种观察法,对判断、定位司法及其方法不无助益。

  先从词语“立身中正”说起。这是典型的太极拳用语,指的是身法的左右、前后、上下的中正,它容易使人想到,贯穿于司法的中立与正派——也就是居中之“中”,无偏见,不偏袒,以及堂堂正正,也是正道的、正义的“正”。

  粗略归纳一下类似的表述,大概有:立身中正,内外合一,气沉丹田,表里兼修,阴阳平衡,张弛有度,全神贯注,全身协调,松紧相生,虚实相随,刚柔相济,快慢相间,以静制动,以巧胜拙,以柔克刚,以逸待劳……等等,涉及了太极拳的形式、要求与效果。这些基本表述,是太极拳的表象与根基,常识与门径。同时,它们指向的太极拳,大体上又都不由地“浮现出”——与法律、司法及其方法的“相应性”与“同质性”。

  “道法自然”。太极与太极拳,法律与司法,也无非是出于“自然”,是自然对人的启示的产物,所以它们存在着相通之处又可谓“自然而然”的必然,或者可以说它们也是“同道”。

  此间的联系肯定又是具体的,是可以列举的。如,在练习太极拳时,讲究身与心的“中正”,是“顶天立地”的,是“相互协调”的,是“符合平衡”的,这些也都是司法与司法者的境界与姿态,这些主体在理论与运行上的“节节贯穿”,则可与法的穿透性相提并论。

  又如,太极拳的自然,放松,安静,不僵蛮,卸掉,领起等等,与司法得以自立、有所成就的巧妙原则相通。而太极拳的相合、沉着、兼顾、持平之类,都与聚精会神相关,练拳时不可心猿意马,与之相伴的,还需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样的行为方式,与司法时必须的专一性、必要的统筹性相近。

  在陈式太极拳的代表人物陈鑫(字品三,1849-1929)先生的《太极拳论分类语录》里,可以发现相应的只言片语,印证着太极拳的“司法性”,同时,印证着司法及其方法的“形与意”:

  “心静身正,以意运动”,司法品格与职业操守,司法之意,也可认为是理念,司法的理念引导着具体的司法行为。“开合虚实,呼吸自然”,司法与世界的协调,自在,于相对之中达到相互的融会贯通。“轻灵圆转,中气贯足”,司法的形象,也涉及了司法的权威,效果。“缠绕运动,舒畅经络”,司法的持续,反复与照应,细致,深入。“上下相随,内外相合”,司法的统一,方向性,全面性。“着着贯串,势势相承”,司法的阶段化,一致,流畅。“虚领顶劲,气沉丹田”,司法的基本形态与气质,原则性,稳定性,伸展性,也可指向司法的保守性。

  还见于一些不甚系统的“散句”:“无过(无)不及”,司法的普世,分寸。“洗心涤虑,去其妄念,平心静气,身必以端正为本”,司法不可妄动,尤要注意“静以待动”。“不滞不息,不乖不离,不偏不倚,即是正气”,很明显,又是司法的“底气”与“身法”。“循规蹈矩,积久功熟”,司法过程的主要特点与必要条件。很为关键的地方应是——“运化全在一心之中”,对应着司法的禀赋与秉承,主旨与成效,近于“以浩然之气行之,无往不宜”。

  “不矜不张,局度雍容,虽曰习武,文在其中矣”,道出了太极拳广阔的覆盖,司法亦在其中。健身与护身,及他与内省,司法与太极拳不能完全重合,但道理相通。知道太极拳的人、知道法律与司法的人、既知道太极拳又知道法律与司法的,都不乏其人,不乏行家里手。而将此“拳与法”由远到近地建立起自然的联系,探究与互勉,也许还是一项新的课题。

  静下心来,沉住气。

责任编辑:徐志萌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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