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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格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4-12-22 15:08:46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司法的运作者——法官,正如哈耶克所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如果司法权不被正确地行使,它将给民主法制建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司法公正,除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还应包含法官的形象公正,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程度,法官的形象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理想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一个值得信任的法官形象,应当是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尚的人格修养的集中体现。“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司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法官需具备良好的品行,对个人及社会公众怀有深厚的人文情感。

   心怀良知,做一个厚道的人,仰不愧天。英国学者阿克顿说:“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司法良知,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上的,是对人们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自知和认同,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经历的法律生活而产生的一种对善与恶的理性判断,是一名优秀法官的人格基础。

   司法是个技术活、脑力活,更是一个良心活。培根先生说过,“执法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当成是人民动辄得处的罗网,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法官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衡平“人”在法律上的利益,其终极价值取向表现为对“人”的关怀。

  “官司一生一次,影响一生一世。”法官要有大爱的胸怀,将关爱、理解、体恤等融入执法办案过程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将枯燥的法条变成温暖的法律适用,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光辉。

   心向法律,做一个自律的人,内不愧心。处在高风险、高难度的审判环境中,法官要时刻忠于法律,做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一个值得尊重的人。

   公正廉洁执法的实现,诚然需要他律,但更需要自律,“司法的神圣不是神造的,除了法律的作用外,在于司法本身。”作为司法者,法官需要的不仅是外力约束,更要保持对司法价值的内省。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诚地忠于法律,不欺人,不自欺,时刻警觉自己的“越制”。

   心系群众,做一个踏实的人,外不愧人。“人民的幸福乃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的,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习。”老子说“大必出于细”,也就是说,再伟大的事业,都是由一系列小事构成的,平凡中孕育着伟大。法官要从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做起,从每一次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做起,从受案、开庭、宣判、送达等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并不是抽象的,司法的权威来自于巧妙地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实实在在的过程。邻里百姓的小矛盾往往是关系他们日常生活的大问题,析法明理、耐心解释本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从中感受到的却是尊重和关心。一言一行关乎法官形象、一点一滴反映法官素质,法官要踏实处理好每一个“小矛盾”,才能防患“大纠纷”,法官要用爱心去温暖“冰冷”的法条,在赡养案件中重现亲情,在借款纠纷中找到友情,在邻里纠纷中凸现乡情。

   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检点自己的言行,要将自己的职业忠诚建立在对高尚人格和道德纯粹的追求之上,做一个有良知、有信仰、有大爱的人。

责任编辑:徐志萌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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