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品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人格化行为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途径,正如庞德所言“人的因素远胜于机器,我们假设有最明确的规则、最文明的程序以及最完美的法庭技术,但是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法官”。法是人类共同的善德,法官是铺洒善德的使者,法官品格是实现善德的根基,美国大法官法兰克福特认为的法官必须具备的最重要品格有三个:哲学家、历史学家、预言家的品质。在笔者看来,法官的品格当包括:公正廉洁、善良忠诚、谦和为民、睿智博学。
公正 廉洁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同属性,是人类对法律永恒的不懈追求。在法律的王国里,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其他的上司。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里规定: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不正当的影响、引诱、压力、威胁、干预的妨碍,无论是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无私的裁判。《德国法官法》的法官誓词中写道:法官是仅服务于真理和公正的事业。我们古老的东方文明对此的阐释是:法者,平之如水,所谓触不直以去之。所以,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法官首先要具备的最鲜明的品格之一;而有道是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相伴相随,廉洁作为法官的本色,可以说是实现公正公平的前提基石。廉以正身,贪而致腐。“法律人要甘于寂寞,要始终保持一份内心的安静”,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法官更应当做到守正固清,坚决抵御物质等利益的糖衣炮弹的侵蚀,尤其要克服私心杂念、克服私欲膨胀,要能够守得住清贫、耐得住诱惑,坚守住廉洁的法官品格,以实现廉洁奉公,公正司法。
善良 忠诚 西方法谚有云: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在世界上是最重要的。作为一个法官,首先的要求要是一个善良的人,然后才是一个法律人。作为泱泱文化大国,我们的圣贤孔子在其论语中就反复提到了“仁”,即要有爱心。翻开浩瀚的历史画卷,可以看到“仁政”、“礼治”要先于“法治”,善良的重要性和力量由此可见一斑。对于法官而言,爱心的突出表现就是要有善恶之心和是非之心,善良当是法官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品格,而与善良相伴随的品格当属忠诚,忠诚是一种理念、一种归属感和责任感。《荀子·尧问》中所云:“忠诚盛于内,贲于外,形于四海”,作为一种古人所倡导的“士”的情操、气节和忠贞,是为我国传统文化所推崇的基本道德范畴,是衡量人品的基本准则。作为人民敬服的好法官,首先要善良,在善良的基础上,要以赤子之心来做到忠诚于党,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民,忠诚于自己的内心和良知,从而分清善恶,明辨是非,并以此来树立人生坐标,实现司法为民、为民司法。
谦和 为民 “法律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法的实施过程是将法律威严与人文关怀紧密结合的过程,是法官以自身的崇法形象和人格行为通过公正的法律实施效果,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并进而提升当事人的法律品格和精神品位,从而使他们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为此,法官需要谦和,正所谓谦谦君子,谦和是一种博雅,一种情怀,一种自信和一种力量。谦和即要求法官当以平和的心态、热情的态度和仁慈之心来充分尊重、理解、体谅当事人,不能因自己的行为失误而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言行失当而将原本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演变成当事人与法官自己的对抗。为此,法官在审判、执行和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做到语言温和,举止得体,以法说事,以理服人,宽以待人,严以用法;谦和是路径,为民才是目的。为民是司法活动的落脚点和目标。正如《尚书·康诰》中所言“若保赤子,唯民其康”,意思是为政者要像保护婴儿一样,关心民生疾苦。人民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当深怀为民之情,要做到心里始终装着群众,把当事人的疾苦当成自己的疾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司法为民意识,通过“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来切实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从而实现司法的护民、便民、利民。
睿智 博学 睿智是知识的综合运用、是能力的表现,是有学识、有智慧、会运用的深刻表达。作为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握事实,从而驾驭庭审,对当事人的利益、命运进行权威定夺的法官,博学可以说是对优秀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必须具备的魅力品格。法官如果不能保持与时俱进的学习状态,没有紧随时代发展步伐的思维,没有不断钻研法学理论的毅力和功底,那么对于广大的当事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法官所从事的工作不是纯粹的经验积累,不是工匠式的堆砌操作,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熟能生巧,而是一项来不得任何马虎和纰漏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官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动置身于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现状,不断保持学习,使自己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论语》有云:“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要做到睿智,博学是根基。新时期的法官,当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学习是法官事业道路上永恒的主题。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知识在不断的更新。法官定要顺应时代潮流,通过不断学习,来充实自己,丰富自己,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可以说,只有具备睿智和博学品格,法官才会使得社会正义的象征意义转变为现实意义成为可能,从而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并结合“公正廉洁、善良忠诚、谦和为民”的品格来赢得人民的尊重与爱戴,用辛勤和汗水来铸造法律的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