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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9 17:14:49


公    告
                    
(2026)豫0304刑初58号
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李绍亮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陈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本案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符合上述条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权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如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并附相关证据。如需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本院视为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在本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邮寄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379-63159616、63159670
特此公告!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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