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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4 10:50:29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5号    

被告人王麦玲,女,1947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1 1 1 9 4 7 0 6 0 3 1 0 4 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东村11组35号。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9月27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麦玲涉嫌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麦玲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2026年5月11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出具洛东医鉴字[2026]第52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被告人王麦玲目前诊断为:1.陈旧性脑梗死;2.心律失常,阵发性心房颤动(目前正常未发作)。诊断结论为:王麦玲目前病情不符合司法通[2023]24号第一条第2款“久治不愈”之标准及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被告人王麦玲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告人王麦玲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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