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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15 17:22:44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3号
罪犯赵宏卫,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8 1 1 9 7 3 0 9 2 5 6 0 3 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半个寨村七组。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卫犯盗窃罪,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豫03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赵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因罪犯赵宏卫身患严重疾病,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2026年4月3日出具编号为2026020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罪犯赵宏卫目前病情为: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状态,肾性贫血,高血压3级。病情严重程度为:肾功能衰竭,需规律肾脏替代治疗(血液透析),有心脑血管并发症风险。诊断结论为:罪犯赵宏卫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经查,罪犯赵宏卫2020年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2024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监视居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盗窃,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于2025年1月26日已对其立案侦查,证明其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且其未能提供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本院经委托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社会危害性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评估调查,社区矫正机构也认为不适宜对其执行社区矫正。综上,本院认为,对其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宏卫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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