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豫0304刑更2号
罪犯余国元,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0 3 1 9 5 5 0 3 1 5 0 0 7 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燕顺路碧桂园时代城13号楼1单元504号。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生、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豫03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余国元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豫03刑终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余国元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于2026年4月1日出具洛东方医院鉴字【2026】第18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诊断结论为:1、直肠癌术后,化疗后(术后病理及病史);2.右肺下叶占位恶性病变(原灶性?转移性)(胸部CT):3.左肾上腺占位恶性可能(转移性?)(腹部CT):4.腹主动脉瘤?(腹部CT)。诊断结论:余国元目前病情符合司法通[2023]24号第一条第2款"久治不愈"之标准及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余国元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