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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01 11:16:39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4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赵宏卫基本情况:罪犯赵宏卫,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03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半个寨村七组。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卫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2025)豫03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赵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赵宏卫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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