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4月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赵宏卫基本情况:罪犯赵宏卫,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03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半个寨村七组。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卫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2025)豫03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赵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赵宏卫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