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3月24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余国元基本情况:罪犯余国元,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0 3 1 9 5 5 0 3 1 5 0 0 7 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街富力金禧花园6-2-303。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生、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豫03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余国元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豫03刑终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余国元以其患直肠恶性肿瘤晚期、肺继发恶性肿瘤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