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6年1月7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聂太红基本情况:罪犯聂太红,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2 0 3 2 2 1 9 7 7 0 6 1 9 3 9 5 4,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兰滩口村。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太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做出(2023)豫030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聂太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现罪犯聂太红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16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