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学者吴经熊说:“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律的实施问题。法官的司法活动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法官要按照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将“真善美”作为司法裁判的三重维度,在司法的过程中不断问真、向善、求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真是客观事物及其固有的规律性,追求真,要求人们的实践活动合乎规律性。“法度者,正之至也”,真是法的本质属性和重要价值,司法裁判的一个根本内容和目的就是对真的不懈追求和不断确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法的实施的根本原则,也是法官司法的根本准则。裁判结果是否准确,取决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适用。裁判结果之正确,一是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正确,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统一确保事实清楚,严把证据关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要求法官对案件正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法官在执法办案中,要遵循司法审判的客观规律,以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为核心,努力发现真相,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进而实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善是人类社会实践中所追求的有用或有益于自身的功利价值,体现了人类实践活动目的性。西方法谚有云:“法乃善良与公正之术”。善本身是司法根本内容和高层次要求,但“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活动。司法要通过个案的审判发挥正能量,通过司法行为惩恶扬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呵护人们的善言善行。我国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根本属性,司法“善”的维度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把百姓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对百姓的朴素感恩之情自觉升华和转化为全心全意为人民司法的崇高精神境界和实际行动,在作风上亲民,在实体上护民,在程序上利民,在措施上便民,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良的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感知司法亲和力。
美是体现社会生活本质、规律,能够引起人们愉悦情感的具体形象,追求美就是要求人们在实践中注重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法规范人们的行为,衡平人们的利益,是社会的“美化剂”。法官不是一个投入案件事实产出法律文书的自动售货机,也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法匠,而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美的使者”。在法治社会里,法官既是法律规则的看护人,又是法律规则的实践者,法官应是具有强烈主体意识、又具有娴熟的司法技能与技巧的职业法律家。法官要通过司法技能和技巧来均衡当事人的利益,修复当事人之间业已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真与善的表达,促进法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要寓教以审,启发当事人的自觉性,通过办案追求天理、国法、人情互为圆通的和谐境界,体现天人合一之美。
真是美的基础,善是美的灵魂,美是真与善的结合。司法之“真”强调司法的规律性,司法之“善”强调司法的目的性,司法之“美”强调司法的审美性,真、善、美三者既不能相互取代,又相互关联,三者协调一致,成为法官司法办案的内在指导理念,也是法官司法办案不懈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