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304刑更5号
罪犯余国敏,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 1 0 1 0 7 1 9 6 9 1 2 2 0 0 8 1 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恒嘉花园38号401室,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夹马营路君河湾3号楼2单元403。2017年2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瀍河交巡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月,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3日本院作出 (2023)豫03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余国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25年5月25日,罪犯余国敏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2025年6月24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余国敏目前诊断为:右肾透明细胞癌术后(临床治愈期)。经专家论证,罪犯余国敏患右肾透明细胞癌术后ISUP分级I级,目前经腹腔镜下肾部分切除术,目前检查肿瘤标志物正常范围,无需后续特殊治疗,其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综上,罪犯余国敏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余国敏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余国敏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