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304刑更2号
罪犯杨强,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 1 0 3 2 2 1 9 8 5 0 2 1 5 2 8 5 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象庄村。
2024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豫03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杨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现罪犯杨强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杨强患有1.慢性肾脏病CKD5期;2.糖尿病 双眼视网膜病变V期 糖尿病肾病V期;3.高血压2级 很高危 伴临床疾患;4.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第八条“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杨强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