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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9 15:42:47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304刑更3号    

罪犯周平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2 2 1 9 6 3 1 0 0 3 0 0 1 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常平西街龙盛家园8-1-20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被告人周平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周平均以患病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5年4月1日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39号病情诊断书,罪犯周平均病情诊断意见为:1.食管下段腺癌,化疗后(非临床治愈期)。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EF40%)。3.左侧肾上腺区占位:转移待排?经组织专家论证,出具(2025)豫0304司辅核2号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为周平均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诊断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周平均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平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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