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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案应慎思

  发布时间:2014-12-10 15:59:31



千百年来,包公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明察秋毫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在一般人看来,包公办案自然是断案如神。在那个不讲究程序正义的时代,他办理的案件在实体上必然具有绝对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然而,正是这位“包青天”,他也有被“忽悠”的时候,甚至因此进行了不当裁判。这就是沈括记载在《梦溪笔谈》中的一则“包公误中奸吏圈套案”的故事。

相传,包公在开封府审理一个贪官,按照当时的法律,这位贪官应当堂受“脊杖”之刑。贪官向胥吏行贿求计。一胥吏告诉贪官说:包公对胥吏干预案件极为反感,对你用刑前,按程序应由我写“责状”,这时你就大喊冤枉,我自有办法解救你。果然,包公过堂审理,该贪官就一直大喊冤枉,反复辩解。那胥吏则一反常态,破口大骂贪官!包公见胥吏触犯了他定的规矩,就把“维护”他尊严的胥吏训斥一顿,竟把那贪官从轻发落了。

如果放在当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作为法官的包公还可能面临着被问责的风险。且不论这则故事的真伪,但至少在这里面,包公对当事人、对自己的情感和经验都是过于轻信了。这对当代法官也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不可轻信当事人。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最核心的利害关系人莫过于案件的当事人。由此,也会影响到其家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具有某种联系的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利益的驱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间,就会利用法律规则、社会规则“斗智斗勇”。一些人肆意突破底线,销毁或隐匿对己不利的证据,编造制造对己有利的证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营造出种种谎言和假象。因此,法官对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可以轻信的。本案中的胥吏实质上就是该贪官的隐性代理人,他与贪官一起共谋,演了一出“双簧戏”,让包公信以为真,最终改变了案件走向。

不可轻信情感。在该案包公发怒的那一刻,无形之中增加了对贪官的同情,自由裁量权不当地偏向了贪官。包公其实是被自己的情绪误导了。也就是说,包公一身正气也并不能带来百分之百的正义,甚至还可能被扭曲和利用。平心而论,法官办案有实体和程序上的严格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进行,但同时这又是一个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需要法官具备正义感、为民之心等内在品格,但法官应是理性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包公错就错在越过了法律,直接作出了情感判断,非理性的因素战胜了理性的因素。

不可轻信经验。丰富的经验是法官成熟的标志,需要长期的积累和磨练。这将有助于法官准确把握住案件脉搏,促进矛盾化解。但对于经验也应当一分为二地看。正如“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那样,案件之间的相似度再高,那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盲从、照搬经验很可能陷入机械办案的窠臼,使得工作缺乏创新。包公办理了不少大案,这起案件或许就是小菜一碟,但结果却不理想。

这充分说明,即便一些案件审理起来驾轻就熟,那也应当慎之又慎。法官必须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去解释和适用法律,在吃透立法精神的基础之上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让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能够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责任编辑:徐志萌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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