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5年1月2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余国敏基本情况:罪犯余国敏,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 1 0 1 0 7 1 9 6 9 1 2 2 0 0 8 1 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恒嘉花园38号401室,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夹马营路君河湾3号楼2单元403。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国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做出(2023)豫0304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余国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余国敏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16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