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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2 10:14:25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0304刑更6号

罪犯位林林,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03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拦沟村1组3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4)14号起诉书指控罪犯位林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位林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位林林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位林林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位林林目前诊断为晚期妊娠,单活胎,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位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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