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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9 17:43:05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0304刑更3号    

罪犯余国元,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03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街富力金禧花园6-2-303。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生、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豫03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余国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余国元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豫03刑终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余国元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4年5月21日出具刑医鉴字【2024】第22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余国元病情诊断意见为:直肠癌术后,右肺转移?经专家论证,出具(2024)豫03司辅核26号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罪犯余国元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余国元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余国元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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