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0304刑更4号
罪犯方英豪,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122********,汉族,大学本科,洛阳路路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洛阳众盈石化厂内。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英豪、朱宁丽、张聪敏、张洪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方英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方英豪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4年5月30日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4087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方英豪病情诊断意见为:1.高血压1级,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2型糖尿病)。2.冠心病 心率失常 心房颤动。3.2型糖尿病。4.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经专家论证,出具(2024)豫03司辅核36号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罪犯方英豪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罪犯方英豪目前病情不符合司法通【2023】25号文件第一条第1款“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方英豪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方英豪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