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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2 10:40:17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0304刑更2号 

罪犯费银普,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身份证号码41010********,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河南省鹤壁市市委副书记,副厅级,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1号院3号楼1603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因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偃师市看守所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监视居住。 

2019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7)豫030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费银普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60.12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罪犯费银普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刑终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2月27日,费银普再次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费银普患有胃恶性肿瘤(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如下: 

将罪犯费银普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24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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