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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05 11:51:21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0304刑更1号 

被告人闫慧军,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身份证号码41070********,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原河南省第二监狱二十监区住院部医师,户籍地山西省武乡县,现住址河南省第二监狱家属院汇景苑小区8-2-5东户。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21年6月1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因严重疾病,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一部刑诉(2021)Z84号起诉书指控罪犯闫慧军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2)豫03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闫慧军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闫慧军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豫03刑终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闫慧军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24年1月15日出具刑事诉讼医学诊断书,罪犯闫慧军目前诊断为:高血压1级 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糖尿病。短期内无生命危险。经专家论证,罪犯闫慧军经多次住院治疗目前病情未达到严重程度,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短期内无生命危险。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闫慧军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闫慧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赵晓曼 周祥锋    

文章出处: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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