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1月31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闫慧军基本情况:罪犯闫慧军,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人,身份证号码41070********,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原河南省第二监狱二十监区住院部医师,户籍地山西省武乡县,现住址河南省第二监狱家属院汇景苑小区8-2-5东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一部刑诉(2021)Z84号起诉书指控罪犯闫慧军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2)豫03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闫慧军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闫慧军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豫03刑终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闫慧军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其病情为高血压1级 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糖尿病。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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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