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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出轨转账第三者,前妻起诉追讨,法院:如数返还

发布时间:2023-02-21 14:45:01


瀍河区一男子在婚内时不仅出轨,还瞒着妻子向第三者转账数笔钱款。他的前妻知晓后认为这些钱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笔钱到底能否要回?瀍河区法院审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后,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04年阿珍(化名)和阿强(化名)登记结婚,期间阿珍发现阿强和小芳(化名)有婚外情,为此2019年双方调解离婚。2021年阿珍得知,在与阿强婚姻存续期间的2018年到2019年两年时间内,阿强向小芳及其指定的账户转入数笔钱款。气愤的阿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阿强向被告小芳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返还赠与的财产。 瀍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阿强在其与阿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芳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阿珍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小芳。阿强与小芳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赠与行为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由小芳全额返还。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李穆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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