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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暴受害者立起“法律盾牌”|瀍河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3-01-09 10:44:45


遭受家庭暴力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 

今天我们以真实案例,带您了解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这张“法律盾牌”保护自己。

基本案情 

近日,瀍河区法院根据海某某申请,依法发出该院自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的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海某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依法对被申请人郭某某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为弱者立起一道安全“防护墙”。 据了解,申请人海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海某某称,其诉被申请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被瀍河区法院受理,起诉前多次受到郭某某的语言辱骂威胁及信息死亡威胁。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根据海某某提交的伤情照片、短信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认定申请人海某某遭受了被申请人郭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郭某某的行为致使海某某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工作生活受到影响,认定海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天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海某某。 二、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海某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五问◆ 

01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02 申请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依据《规定》第六条所述,当事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提交以下证据证实家暴事实,如: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 

03 是否应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依照《规定》第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民事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申请人可以在诉前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离婚等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单立民保令号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审理。 

04 可否代为申请?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第二条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05 违反后有怎样的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法官寄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也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侵害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不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正式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规则作出了进一步的统一和明确。 

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责任编辑:李穆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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