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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新车未如愿 无奈双倍追定金

  发布时间:2014-07-18 09:28:30


5月26日,洛阳市瀍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新车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3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洛阳某汽车公司签订《车辆定购合同》一份,约定购买一辆白色1.4TSI的CROSS GOLLF,原告已交付定金10000元,余款220000元在提车前一次付清,全款到账后方可提车。另约定经销商应在2013年4月15日之前交车。但张某未在约定时间收到该车,于2013年5月另行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张某认为,合同生效后,汽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车,经多次交涉也没有退还定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但汽车公司称,已按约定将订购车准备好了,是车主不想要车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汽车公司收到定金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遂依法判决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张某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郝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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