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牛肉不成功,抗拒抓捕加重刑罚,这是花什么代价呀!2014年7月1日,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牛肉抗拒抓捕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东关大街“许昌五香牛肉”店处,趁店主丁某某在门外约十米处卖牛肉之机进入店内,将一袋重36.34斤的熟牛肉盗走(经鉴定价值2035元)。后受害人丁某某发现物品被盗后,立即追赶李某。为了抗拒抓捕,被告人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丁某某进行暴力威胁,并将丁某某头部划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丁某某报警,民警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大石桥西头河堤处将李某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