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洛阳市瀍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兄弟俩因3.31万元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兄弟关系。2012年年底,弟弟张某乙的工资卡丢失,由于他恰好因病住院,便委托哥哥张某甲替自己补办工资卡,张某甲欣然应允。让张某乙想不到的是,哥哥张某甲在替自己补办工资卡以后,将工资卡内的3.31万元私自取走。张某乙发现这一情况后要求张某甲还钱,张某甲便向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乙现金3.31万元,定于2013年6月13日还清借款”。
后来,见张某甲逾期为还钱,张某乙多次向其催要钱款,张某甲均以没钱为借口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去年年底,张某乙向瀍河回族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甲偿还欠款3.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出具借款条的事实清楚,在还款日期届满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乙要求其偿还欠款3.31万元的理由正当,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张某甲偿还张某乙借款3.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