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开着雇主的货车去轮胎店补胎,不料轮胎爆炸,司机被炸伤。谁应该为货车司机受伤负责?2014年3月26日,瀍河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处雇主王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司机张某医疗费等10余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张某和轮胎店主刘某达成庭外和解,刘某一次性赔偿张某3万元。
家住瀍河回族区的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3年6月,张某驾驶一辆水泥罐车到刘某的轮胎店补胎。在充气时,轮胎发生爆炸,导致站在一旁的张某脚踝粉碎性骨折。事后,张某找到刘某和罐车车主王某协商赔偿,刘某和王某互相推诿,拒绝支付医疗费。
刘某表示如果水泥罐车轮胎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他会承担责任。但实际情况是,轮胎过了使用年限严重老化,在充气时发生爆炸应由车主赔偿。而车主王某认为张某当天修轮胎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也没有到指定地点维修,所以张某当天不是从事雇佣活动。并且修补轮胎属于专业性强的工作,在修补时发生的事故应由店主负责。
在案件审理中,刘某和张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刘某一次性赔偿张某3万元,张某撤销了对刘某的诉讼。 瀍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属于雇主和雇员关系,依据双方的事实雇佣关系,王某应该提供符合安全的交通工具。但事实上王某提供的水泥罐车轮胎老化,存在潜在危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张某在明知轮胎发生老化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