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民聚集区,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以假充真,最后自食其果。3月10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2013年1月至7月间,高某在未取得清真食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齐齐哈尔、黑龙江等地购进小牛酮体,经分割、包装、冷冻后,以清真包装箱包装后以非清真食品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从其店内当场查获已包装尚未销售带清真字样的羊蝎子5箱、乳羊排1箱、牛肉58箱,未包装的牛肉等共计8327千克,经鉴定总价值近二十万元,以及带有清真字样的包装箱3375件。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民族宗教局出具证明所扣押的食品为非清真食品,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为不合格产品。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其未取得清真食品许可证,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以假充真,销售不合格食品,涉案价值近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高某欲销售假冒清真食品的地区为回族居民聚集的区域,虽尚未销售,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