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禁止将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但有些不法商贩利欲熏心,为谋取不义之财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当儿戏,最终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4年3月17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司某及其同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万元。
司某与另一合伙人在瀍河回族区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为贪图便宜,先后两次从以陌生人处购买150公斤散装工业盐,用于鸡肉卷和腊肠加工,并在市场上销售。2013年7月,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瀍河分局在对该作坊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这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鉴定,被查获的鸡肉卷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瀍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及其同伙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不含碘盐的食物,给广大社会群体食用,侵犯了其健康权利,存在潜在健康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司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