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常某驱车来到瀍河区法院为王根虎、司达两名执行法官各赠一面锦旗,对其高效执行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8日,常某与案外人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0万元价格购买孙某名下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6月29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并领取房产证。常某入住时,发现赵某在该房屋内居住,遂引发本案纠纷。常某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停止侵权并搬离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涉案房屋内搬离,判决生效后,赵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当事人的居住问题,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高度重视,按照程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均拒绝履行。本案复杂之处在于,涉案房屋位于西工区,该案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自申请人常某购房至今已有十年,申请人将案件执行完毕的心理极为迫切,但被执行人赵某已年近80岁,执行难度大。执行法官多方考虑,耐心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但收效甚微。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2月25日,我院执行局开展集中腾房行动,经过一天时间的努力,涉案房屋按计划腾空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常某十年心结一朝解,高兴之余,专程制作两面锦旗送来法院,对执行局干警表示感谢。
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瀍河区法院执行局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真正将“司法为民”贯穿到执行工作的始末,频频获得群众送来的锦旗,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下一步,瀍河区法院将继续加强队伍能力作风建设,持续推动“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走深走实,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