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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能动司法运用多种方法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11 16:42:27


    相邻关系纠纷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由于相邻纠纷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逐年增加,甚至由此诱发的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案件矛盾积累时间长,有的甚至连续好几十年,双方对立情绪大,化解难度大,案结事难了,往往在判决后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异常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隐患之一。结合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邻纠纷案件,围绕能动司法,本文提出了若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对策及建议,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议。

  一、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相邻关系立法

  1、规范行政行为,注重事前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候非常昂贵。如对违反行政规范建立起来的的违章建筑,其所有人和相邻住户所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笔者认为违章建筑所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包括市容市貌、村容村貌,周边住户通风、采光、出路、出水等,而此协议仅仅将这两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换句话说,他们的个人利益侵犯了公共利益,所以此协议应是无效的协议。这样会使问题从相邻关系纠纷回到了违章建筑的处理,即从司法程序再次回到行政程序,导致解决此纠纷的成本大大增加,所以应该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因此,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求的,应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同时,理顺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凡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先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需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明确的,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

  3、完善相邻关系的立法。在立法上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如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化解相邻纠纷

  1、法官需注重实地勘察,正确量化损害赔偿额。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把握好“度”。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准确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根据这一法律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审判机关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农村房屋的建设不像城市住房的建设有规划性,不能纸上谈兵,如对出路的顺畅程度只有通过法官的实地勘察,看能否将拿着大型日常用品(如冰箱)的人能否通过,如果能通过,那么堆放在通路旁的杂物对通行是没有影响的,如果不能,则需要疏通道路了。再如针对相邻住房之间的采光问题,能否尝试用住房阳台受日照时间作为采光标准,如在晴天,从上午十点至下午两点阳台必须能受到日照。这样,比较接近生活,法官也容易操作,那么裁判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2、适用经验法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一些因房屋装修或使用不当导致墙面渗水,当事人要求予以修复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只要有相邻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管道本身存在问题,可不必进行鉴定,直接推断相邻一方的损失与另一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条款。根据该条款的创制目的和价值,对那些需要鉴定而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鉴定机构入室勘察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主张方的原因造成的,我们是否可以认定该方当事人属于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及时审结案件。

  3、加强调查研究以及同其他各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统一执法尺度。相邻纠纷发生后,法官尽可能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相邻的其他群众,以及相关的土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让相关人员也随之熟悉法律,在案件完结后,通过向相关部门传发司法建议书,让他们规范相关的手续和行为,从而减少相似类型相邻纠纷的发生。

  4、做好利益平衡工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法律规范模糊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5、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范畴的上层建筑,要想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似乎并不现实。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我们除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法官要在庭前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官,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此外,法官必须找基层组织、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当时相邻双方发生矛盾时起因、后果,听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建议。通过这种渠道,力求寻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来。法官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这样社会效果更好。基层组织参与调解既疏导和钝化了矛盾纠纷,也在一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力量化解相邻纠纷

  1、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法庭针对某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就地审理。所谓就地审理,就是到纠纷的现场,面对争议的焦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住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主要是确认使用权的纠纷。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心理复杂的相邻纠纷案件,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庭审后应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在我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2、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并重,融德于法,促进社会和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便是崇尚和谐。我们除了在整个社会要宣扬这种传统的道德文化,更要倡导社会主义社会邻里之间互助互扶的关系,还要加强普法宣传,让人们了解相邻权利,也明确相邻义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懂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以便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区、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村委会等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

责任编辑:徐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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