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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该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

  发布时间:2013-12-11 16:33:44


    【案情】

    2012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洛阳市华林路处,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讨债用车,并隐瞒自己没有租车能力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顾某的信任,租用顾某大众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2万元)。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以该捷达轿车作抵押向田某借款(李某向田某打了顾欠款30000元的借条),并默认田某将该车处理。后田又将该车卖于张某,张某于2013年1月8日又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于王某。期间,被害人顾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要车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延,拒不换车。直2013年3月11日,因王某找到被害人顾某过户车辆,方至案发。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评析】

    此案到底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一是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二是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当事人财务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 薛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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