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穆黎明通讯员韦德涛杨肖)为使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得以立案审理,原告张某海与一案外人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管辖权。近日,新乡县法院对原告张某海和案外人苏某宝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秩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分别作出5000元和2000元的罚款决定。
原告张某海与被告张某龙因履行模具加工合同发生争议。张某海家住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张某龙的住所地及双方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新乡县法院不是该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达到让案件能在新乡县法院立案审理的目的,张某海与新乡的好友苏某宝商量,让苏某宝以担保人身份出具虚假的“承诺证明”,并将苏某宝、张某龙一同列为被告进行起诉。张某海承诺苏某宝不需要出庭,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庭邮寄传票回执全部由张某海的弟弟代签。
庭审时,由于“担保人”苏某宝没有到庭,张某海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宝的起诉。作为被告的张某龙却对“担保人”一说提出异议,当庭否认没有此人此事。庭后,办案法官经过询问和走访,逐步查明了原告张某海和“担保人”苏某宝伪造证据虚构管辖权的事实。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海与案外人苏某宝的行为属伪造证据、妨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正常的诉讼秩序,打击妨碍诉讼的行为,新乡县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二人作出处罚决定,严厉处罚不诚信诉讼行为。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