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供销合作社将被告魏某起诉至法院,最终,被告魏某被判支付原告叶县遵化供销合作社烟酒款15831元。
据了解,原告在某地供销社商场五部是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生意的。被告魏某经常来原告五部购买商品,慢慢成了熟人。2017年6月至9月份,原告赊销给被告烟酒款15831元,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证。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所欠货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魏某下欠原告烟酒款15831元,有被告签字认可,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支付该款。且因被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由其本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