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养殖场及养殖的生猪查封后,李某不仅不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将查封的生猪变卖。近日,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7月10日,李某向赵某借款15万元用于养殖业,借款到期后,因长期不还,被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名下的相关财产,并依法两次将其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李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变卖,法院以其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拒不按裁定要求申报其财产状况,经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且变卖法院扣押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