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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法官故事 传播法律声音】系列报道之七: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发布时间:2018-05-16 10:56:04


  在瀍河区法院,有这样一位法官,参加工作以来,十年如一日,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无限热爱和对法律职业的崇高追求,默默无闻地奋斗在平凡的岗位上,用刻苦勤奋的钻研精神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以热情文明的司法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赞誉。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纯朴真挚、勤奋务实、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谱写了一曲司法为民的新篇章。

  司达,瀍河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进法院以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并始终坚持为基层百姓做好司法服务,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在他办结的上百件案件中,无一案上访,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房屋漏水邻里对簿公堂,法官上门调解握手言和。“感谢法官入情入理的悉心调解,消除了我们邻居间的积怨,使我们楼上楼下又重归于好,还是古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被告激动的对承办法官司达说的一席话。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系火车东站某花园社区上下楼邻居,被告住楼上,原告住楼下。因楼上被告家中排水管道破裂导致漏水,造成楼下原告的房屋墙体及家具出现浸湿。 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未果。为此,原告向瀍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司达考虑到原、被告系邻居,如果按照法律程序开庭判决势必会激化原、被告的矛盾,更难维系其邻里关系。为了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本着“为民司法、服务群众”的原则,承办法官在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了症结所在后决定“上门”审理案件,解决纷争。承办法官司达即与原被告双方一同前往其家中,现场查看漏水的具体位置、浸水物品等的具体情况。在原告家中“面对面”组织双方继续调解,从诉讼风险、避免损失扩大、邻里和谐等多方面与其进行沟通,打开心结。经过司达法官们耐心细致的明理释法使双方知晓利弊,原、被告最终愿意和解,并自愿达成协议,双方之间因本次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均不再主张任何其它权利。至此,双方握手言和,重拾邻居之情。

  案件扑朔迷离,法官抽丝剥茧寻真相。原告杨某从被告王某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购买风景树,在买树的时候,原告与被告签定了《移栽换栽树木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移栽树木需要的一切手续及费用。2015年12月28日,被告拿出事先打好的合同,让原告杨建签字。该协议书写明被告将公司院内70余棵风景树转卖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办理移树的相关审批手续,并规定了移树的期限。约定移树手续办不成,按自动放弃,不再移树,不再退款;移树安全问题由原告负责,碰坏公司东西由原告负责;如手续办不成,原告要移树,罚款原告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行支付给被告王斌了40000元树款。但原告办理审批手续时,被告不配合,拒不提供公司规划资料,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手续。后被告承诺自己办理审批手续,并办理完成,但协议约定移树期限超期,原告找被告及公司要求移树,被告和公司拒不让原告移树,且被告不退还4万元树款。司达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的损失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被告王某作为理应知道移树审批手续需要公司的配合,但该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合同约束,被告王某利用自己具有的经验优势,利用原告急于购树缺乏经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移树期限及不利后果,致使二原告支付了相应购树款,却未能购买到树木。这样的合同内容,约定的权利义务过于悬殊,客观上已造成当事人即原、被告间利益的严重失衡,超出了正常的等价有偿范围,应认定该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被告王斌收取原告费用后,却将树木最终卖给其他人,具有较大过错。故判原告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购树款。看似复杂的案件,在司达法官的手里,经过抽丝剥茧,理清思路,顺利审结。

  因为司达法官的执着、勤奋与努力付出,在平凡工作中他收获到了一串串丰硕的果实,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优秀法官、先进工作者。然而,在前进的道路上他从未停止过脚步,仍一如既往地为着他所衷爱的人民司法审判事业默默无闻地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

责任编辑: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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