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远亲不如近临,因挪个车临里反目实不应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挪车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2016年8月15日中午11点左右,在平顶山市光明路南段一家属院内,刘某的车堵住了同楼邻居庄某的车,因挪车问题,刘某、张某夫妇和庄某、温某夫妇发生了争执。争执中,庄某、刘某二人发生了相互推搡,推搡中刘某被推倒在西墙根地上,导致刘某头部外伤。同日刘某因摔伤后头痛头晕住院,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2016年8月31日出院,住院期间16天。刘某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1266.86元,支出门诊费1380.1元。住院期间,刘某由其妻张某护理。
另查明,双方发生纠纷后,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在2016年12月8日作出平公北(治)行罚决字[2016]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庄某罚款500元。后庄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在2017年4月10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0422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人身健康的,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邻里之间,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双方因挪车产生纠纷,各自未采取克制、宽容的态度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双方发生相互推搡,庄某致刘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情况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酌定刘某与庄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20%和80%。对于刘某的各项损失,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刘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核定为7025.01元,庄某应赔偿刘某7025.01元×80%=562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20元;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