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电子商务的名义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6年9月12日,顾某、修某在叶县昆阳街道李寨村小寨注册成立了叶县顾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修某任法定代表人,顾某任监事。公司成立后,二人以推销“硒谷云商”五谷产品为名,通过发展人员、收取“入门费”的方式开始组织传销活动,后又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桃花源小区租赁办公地点。顾某通过讲解“三级分销”的经营模式,和修某一同首先发展了陈某、毛某等人成为会员,要求每人交纳500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入会者再逐级发展会员,以乘2倍增的模式发展到第四层级后,一级会员可获取1000元的现金返利并退出,二级会员变成一级会员分组继续发展新会员,还许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人数就能获得巨额返利。期间,被告人修某担任出纳负责收钱。自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顾某、修某先后在叶县、平顶山市共发展3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且层级已达三级,骗取人民币2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修某以推销“硒谷云商”五谷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修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修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