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闯红灯,司机开车看手机,都是交通的恶习,一旦出了事故,悔之晚矣。3月2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7882元,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及司机叶某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下发后,被告叶某对自己的粗心大意而酿成事故,后悔不已。
2017年11月10日下午16时许,在虞城县城东环路一加油站西侧,叶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途中只是瞅了一眼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机,没有注意到前面同方向行驶的小轿车,导致追尾,撞击到李某驾驶的名牌轿车,致使李某头部、腹部受伤,轿车损毁。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叶某驾驶的大货车属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受伤后,住院接受治疗65天,花费数万元。由于赔偿问题,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叶某系混凝土公司雇员,因此应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