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太慌,脑子一片空白,当我冷静下来的时候我就去自首了,我知道我是罪有应得,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近日,面对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的李法官,肇事逃逸嫌疑人郭某感慨地说。
2016年8月20时40分许,郭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安阳市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在人民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北500米处,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程某发生相撞,造成程某死亡、李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郭某当时考虑到天黑,现场无目击者,又被事故所惊吓到,为逃避罪责,于是抱侥幸驾车逃逸。但是当郭某回家冷静下来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当日主动投案。
经有关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程某无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