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2月28日晚上22时许,平顶山市新城区白龟湖综合治理办公室三中队中队长薛某和队员王某、张某三人驾驶装有警灯的执法快艇在白龟湖水面巡逻时,发现有两艘抽沙船在水库非法抽沙,遂登上抽沙船进行查处,要求船上的工人停止采砂,并准备对抽沙船进行查扣。其中一只抽沙船的船主鲁山县磙子营乡的蒋某在岸边看到水面上发生的情况后,遂叫上正在水库捕鱼的三名村民划渔船登上自己的抽沙船,围住王某、张某二人进行吵嚷,阻挠执法,薛某随即从另一辆抽沙船返回执法快艇拿手机向领导汇报,张某也趁机跳入快艇,蒋某则跟着到快艇上拉扯张某,薛某驾驶快艇欲返回岸边,争执中蒋某打了张某两个耳光趁机跳入水中游向抽沙船,上船后蒋某指挥抽沙船带着王某向鲁山县白炼堂村白龟湖水库南岸行驶。靠岸后,蒋某将王某拉下船进行殴打,又将其推到水里并往下猛按其头部扬言要浸死王某,此时出警民警赶到,蒋某遂逃离现场。经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王某头部外伤,身体多处挫伤。2016年4月8日,蒋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张某、薛某对被告人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案三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河南省鲁山县司法局对蒋某进行社会调查,蒋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